一、堅守工作崗位及守則,不得隨意濫用服務機構給予的工作權利或利用與服務對象的關系做非法、欺騙或謀求私利的活動。
二、義工須遵守承諾,按承諾的時間和要求準時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時服務,應提前請假,以便負責人安排其他人代替。
三、嚴守保密原則,未經服務對象同意,不得隨意泄漏服務對象的背景及資料;不得替服務對象簽署任何文件。
四、未經服務機構同意,不可隨意私自提供任何有關醫療和藥物的建議,或對服務對象的病況妄加評論;未經機構允許,義工不可私自向服務對象作宗教傳道的工作,也不可隨意攜非義工身份伙伴進入義工特許場合或進行服務。
五、義工須小心留意服務對象的自殺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圖,一切可能會用作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帶給服務對象,如有懷疑應告知對方親屬或有關負責人員處理。
六、嚴禁義工與服務對象或家屬做金錢或物質的交易。
七、不得以義工或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參與違反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八、義工若要求暫停服務或終止服務,須于一個月前通知有關負責人員。
九、義工如遇緊急情況,須盡快通知義工組織負責人或撥打110報警電話。
十、義工如違反上述紀律,義工組織可以批評、警告、勸退直至開除出義工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