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單位:徐州市慈善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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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第五屆會員大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徐州市慈善總會(英文名Xuzho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XZ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愿參加的全市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公募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加強黨的建設引領保障慈善事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新發展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慈善文化,募集慈善資金,扶助困難群眾。充分發揮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補充作用,為加快全面現代化進程、建設“強富美高”新徐州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是徐州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徐州市泰山路東坡休閑廣場6組團。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是:舉辦慈善活動,接受國內外捐贈,發展慈善事業,興辦慈善服務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六)會員不交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 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授予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稱號;對累計捐款(物)1000萬元以上,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本會榮譽職務的企業家,授予終身榮譽會長稱號;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九)決定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市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少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3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3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駐會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二條 為提高會議效能和議事效率,本會設立駐會會長辦公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要工作由駐會會長辦公會研究執行。
駐會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
(三)擬定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擬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擬定內設機構的部門負責人任免事宜,并分別報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五)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駐會會長辦公會人員由駐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按章程規定行使決策。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主要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并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駐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按照駐會會長辦公會確定的分工履行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或受會長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駐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二)組織督促本會年度工作計劃的落實。
(三)組織擬訂本會內部有關工作制度。
(四)負責對上對下、對內對外綜合協調工作;
(五)協調組織本會機關辦文、辦會和日常事務的處理;
(六)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駐會會長辦公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因工作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依法開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依法投資理財的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市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時,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本會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信息。
本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條 本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實施項目專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特殊情況下,需報經駐會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按有關規定需報備的重大事項。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備。
第五十四條 本會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本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市民政部門。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每年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登記管理機關的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30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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